近日,临沂一家公司因拖欠职工工资,被其一名职工凭借欠条诉至法院,后经当地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该职工的拖欠工资。 据介绍,该公司职工张某去年8月大学毕业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张某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600元。今年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张某1月至3月份工资共计4800元,并为其出具了工资欠条。2008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1月至3月份的工资48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近日,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为依据,直接向法院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释》,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张某工资4800元。
记者 韩纪功 通讯员 赵胜利
相关文章:
..::焦点新闻::..
..::琅琊关注::..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