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兰陵”商标和“金童玉女”商标均是原告山东兰陵集团的注册商标,后“兰陵”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多年来,被告张某在其生产的“兰陵玉液酒”、“老烧酒”等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中突出使用与“兰陵”商标相同的文字;将原告“金童玉女”商标的图形作为其“福临门酒”白酒产品的装潢使用;其生产的“兰陈特酿”、“金特酿”等白酒产品的包装、装潢,还仿冒了“兰陵”系列产品特有的包装。原告山东兰陵企业集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被告张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老烧酒”、“八喜特酿”的包装装潢上的“德天”商标图案两侧,突出标注山东兰陵字样,系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商标名称使用;在其生产的“福临门酒”上,将与原告“金童玉女”图形商标近似的图案作为包装装潢使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山东兰陵集团商标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山东兰陵集团经济损失5万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山东兰陵集团负担300元,被告张某负担2000元。
记者 孟凯 通讯员 邵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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