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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可否收取“感谢费”?
2007-03-12 11: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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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打1公里出租花了106元
 

  3月3日23时许,临沂市民张女士和丈夫在市区工业大道与解放路交会处搭乘一辆出租车。张女士的丈夫交钱时,把驾驶证、居民身份证落在车内工作台上。
 

  很快,张女士通过电台广播获悉,丈夫的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忘在了金盾出租公司一出租车内。
 

  当日,张女士的父亲赶到出租公司,见到了这辆出租车。驾车而来为他送证件的不是司机本人,而是司机的妻子,两人分白夜两班开车。张女士的父亲见该女士大老远地跑来送证件,很感谢。该女士则说,我从南坊赶来,路上烧了不少油;我不抽烟也不喝酒……张女士的父亲听出话中有音,便掏出100元钱,该女士接过钱就走了。
 

  拿回了证件,张女士却感到有点别扭。她说:“学雷锋应该拾金不昧才是,我们打了1公里的出租,相当于交了106元。”

  

  □出租公司:适量接费未尝不可
 

  3月9日,记者咨询了临沂金盾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值班人员。他们表示,拾到乘客遗忘物品后送还,司机适量接费未尝不可。
 

  值班人员说,至于司机能否收取所谓的“感谢费”,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他们持有的态度是:既不倡导,也不反对。之所以这样,是由于一些大额钱物完璧归赵的失主为了表达谢意,常给予一定的“感谢费”,用来补偿司机送还钱物的油费或误工费,对于这样的心意,公司无权过多干涉。
 

  即使个别司机要求失主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也是保持了中立态度。

  

  □律师:失主自愿收费人不违法
 

  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豪解释,长期以来,“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是人们对理想社会道德前景的美好期待,我国传统道德规范也要求人们拾金不昧,将拾到的财物交还失主。这一直被视作应尽的义务和基本的行为规范。在某一时期,这甚至成了国人道德观念中天经地义、勿庸置疑的伦理要求,以至于“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歌谣被传唱了一代又一代。
 

  但是,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底线,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制遗失物拾得问题的明文规定仅有《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动物,应当返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和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94条:“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的规定。
 

  王子豪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拾得他人财物的人为失主送还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失主承担,但如以失主不支付所谓的“感谢费”为由拒绝返还的,则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失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子豪认为,拾物人不应当向失主强行索要拾物报酬,但失主为了感谢而自愿向拾物人支付感谢费,拾物人收取并不违反现行的法律规定。
 

  对于张女士的父亲支付的100元感谢费,王子豪认为应该确定为“赠予”,属于失主自愿;赠予数额取决于赠予者的意愿,也就无所谓多少。

   记者 陈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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